求职就业这8项费用10月起不用交了 又省下一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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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在求职的时候,或多或少会碰到就职单位要我们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况。不过自从10月1日开始,求职就业这8项费用就不用交了,到底是哪些费用呢?

《暂行条例》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此外,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暂行条例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暂行条例指出,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